相关法律法规
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
若干规定的通知
国发〔2016〕16号
一、促进研究开发机构,高等院校技术转让
(三)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,应当通过协议定价、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、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。协议定价的,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,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。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。
转让单位名称: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业科学研究所
转让单位省份:江苏省
转让单位性质:科研机构
受让单位名称:江苏大庄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
受让单位省份:江苏省
创建时间:2022-12-14 15:23:08
转让方式: 许可
合同金额: 6万元
状态: 公示结束